甲方经审查,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,为明确甲、乙、丙三方的权
利、义务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合同。
第二章 定义
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--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
构,即丙方。
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--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
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。
第三条 抵押人--即本合同项下乙方,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
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。
第四条 抵押权人--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。
第五条 抵押权--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,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
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,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,或者以拍卖、
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。
第三章 甲方声明
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,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:
1.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
出租、转让给第三人的,其出租、转让行为无效,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
利;
2.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,甲方有权提